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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认定为经验丰富的专家,拟被优先推荐纳入全国互联共享专家资源

点击数:3734 发布时间:2025-08-1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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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认定为经验丰富的专家,拟被优先推荐纳入全国互联共享专家资源

日前,辽宁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辽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

《征求建议稿》共七章四十二条,对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和需要,评标专家申请、抽取和共享,评标专家的平时管理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

《征求建议稿》指出,评标专家库由省级进步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建设,依托辽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数字化电子信息管理软件,包括评标专家平时管理、抽取、身份核验、劳务费发放、考核评价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等功能模块,并通过辽宁专家服务APP为在库专家提供服务。辽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达成辽宁专家资源“一库统管”。

《征求建议稿》指出,具备高级职称并具备一级或无等级划分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10年以上的,可认定为资深专家。资深专家由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资深专家优先被推荐纳入全国互联共享专家资源。除此之外,评标专家库可为非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提高公共资源借助效率。

《征求建议稿》打造了“一标一评”机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和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根据“一标一评”方法对评标专家拓展履职评价,并准时将评价结果报送当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规定考核内容涵盖响应抽取状况、评标考勤、遵守纪律状况、客观公正履职、帮助处置异议、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状况、参加教育培训状况、职业道德修养状况等10项核心指标。实行年度履职考核,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可结合考核结论拓展履职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状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或约束其服务地区。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入库。对丧失资质或存在禁止情形的专家,立即停止抽取资格,30日内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且永不聘用。

据了解,《征求建议稿》建议征求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

以下为《征求建议稿》全文:

辽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

(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升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和评标水平,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令2025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用、共享、监督,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考核、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相关需求,依法打造的拥有专家登记入库、存储评标专家信息、抽取专家参加评标、拓展履职评价、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管理软件。

本方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法规定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职员。

第四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当地区评标专家平时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拓展评标专家库平时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共资源买卖中心等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免费为招标人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在评标过程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如实记录和归档留存评标活动信息;
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场合内评标专家履职评价信息记录,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和处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进步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建设,依托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数字化电子信息管理软件,包括评标专家平时管理、抽取、身份核验、劳务费发放、考核评价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等功能模块,并通过辽宁专家服务APP为在库专家提供服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同意公众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平时管理工作包含电子信息管理软件运行维护,评标专家寻求审核、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和惩戒,由评标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与平时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查看、修改、导出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结构分类标准和共享技术指标,推进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
应用云数据、AI等信息技术优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则,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
推进优质和短缺专家有序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选聘和需要

第十一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职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8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拥有参加评标工作所需的专业常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知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五)熟练学会电脑操作及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拥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原则上70周岁以上职员不能作为在库专家;

(七)本人承诺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可以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职员:

(一)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8年,且具备一级或无等级划分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二)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10年,具备二级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获得该资格满5年;

(三)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10年,具备中级职称且获得该职称满5年;

第十三条具备高级职称并具备一级或无等级划分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10年以上的,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由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资深专家优先被推荐纳入全国互联共享专家资源。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紧急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同意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涉;

(三)同意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深专家除参与一般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需要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
为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供公平角逐审察、招标后评价等服务;
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政策,与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点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并可依法获得合理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准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帮助、配合招标人处置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帮助、配合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拓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申请、抽取和共享

第十七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拓展评标专家寻求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寻求一次。专业职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申请入库的专业职员应当通过辽宁专家服务APP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外贸原单位的推荐材料;

(三)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鼓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本单位或本范围专业人士入库,配合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做好推荐入库专家平时管理工作。

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最后审核,决定是不是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不是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状况,最后确定评标专家是不是正式入库及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在聘期届满首要条件出续聘申请,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不是继续聘任。

第二十一条省内依法需要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评标专家库中没办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目专家的,应当依法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依法组建的有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存在评标专家需要回避、因故不可以按期参加、因不可抗力没办法正常参加或依法需要重新组织评标等情形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后,可从已确定的备选名单中选取,也可补充抽取或重新抽取。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招标情形以外的省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需要的依法需要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法确定的专家很难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赞同后,可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打造完善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构建协同互联的技术服务体系,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抽取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可以为非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使用非招标方法等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有序提高评标专家库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平时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大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平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违规干涉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打造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用电器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状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状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加大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常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拓展廉洁教育。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本行业技术特征和监督管理需要,会同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拓展专业常识测试。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分为平时履职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当地区评标专家平时履职考核。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拟定健全考核评价细节。考核评价细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状况;

(二)参加评标考勤状况;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状况;

(四)评标客观公正履职状况;

(五)帮助、配合招标人处置异议、复核评标结果状况;

(六)帮助、配合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拓展监督、检查、调查状况;

(七)参加教育培训状况;

(八)测试和评估状况;

(九)政治修养、职业道德和参加行业活动状况;

(十)其他可以反映评标专家履职状况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和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根据“一标一评”方法对评标专家拓展履职评价,并准时将评价结果报送当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第三十二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结合评标专家的平时履职考核状况、参加教育培训状况、年度测试成绩拓展年度履职考核。

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可以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拓展履职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状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或约束其服务地区,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入库。

第三十四条对于入库后不再拥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立即停止该专家抽取资格,并在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同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且永不聘用。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十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入库。

第三十六条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拟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并动态调整,作为招标人支付劳务报酬的依据。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原则上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管理软件或指定线上平台发放。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其他违反本方法情形的,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2025年第26号令)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评标专家现场管理根据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置决定与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准时告知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辽宁进步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讲解。

第四十条本省原有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行。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辽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辽政办发〔2006〕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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